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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149 條(管理財產狀況之報告或計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命財產管理人報告管理財產狀況或計算;財產管理人由法院選任者,並得依職權為之。
  2.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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