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61 條(管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親子關係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 一、子女或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 二、父、母、養父或養母住所地之法院。
- 前項事件,有未成年子女或養子女為被告時,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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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親子關係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
一、子女或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
二、父、母、養父或養母住所地之法院。
2. 前項事件,有未成年子女或養子女為被告時,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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