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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61 條(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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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親子關係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 一、子女或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 二、父、母、養父或養母住所地之法院。
  2. 2.前項事件,有未成年子女或養子女為被告時,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61 條規範親子訴訟管轄:成年當事人擇一子女或父母住所地法院,未成年被告專屬子女住所地法院。

Q · 親子官司要去哪個法院告?

看孩子住哪,未成年只能去孩子戶籍地

依家事事件法第 61 條,親子關係事件可選擇子女住所地或父母住所地法院,兩者擇一即可。但只要被告中有未成年子女或養子女,管轄立刻收緊為子女住所地法院單一選項,沒有競合空間。這是專屬管轄,當事人不能合意改變,違者法院依職權移送或駁回。

深度解讀

打親子官司的第一步不是寫訴狀,是搞清楚要去哪個法院。很多人直覺地跑去自己住的地方的法院,結果被告知管轄錯誤,白跑一趟。這條把親子關係事件的管轄權鎖死在兩個地方:子女(或養子女)的住所地,或者父母(或養父母)的住所地。兩個法院都可以,你選對你方便的那個。但如果被告裡面有未成年的孩子,規則立刻收緊:只能去孩子住的地方的法院,沒有第二選項。為什麼?因為法律不要一個六歲小孩被迫跨縣市出庭。這是整個親子訴訟程序的入口,走錯門連審都不會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住所名詞
  • 被告名詞
  • 專屬管轄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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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家事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法第 61 條規定:「親子關係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 一、子女或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 二、父、母、養父或養母住所地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事事件法第 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