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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62 條(養子女與養父母間之訴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訴訟,如養子女無程序能力,而養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者,應由本生父母代為訴訟行為;法院並得依第十五條之規定選任程序監理人。
  2. 無本生父母或本生父母不適任者,依第十五條之規定選任程序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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