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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63 條(否認子女之訴當事人適格)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
  2. 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
  3. 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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