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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63 條(否認子女之訴當事人適格)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
  2. 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
  3. 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4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 否認婚生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II 「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 否認生父 III 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 例如甲、乙是夫妻,丙是子女,如甲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時,需將乙、丙列為共同被告;如於起訴時乙已經死亡,則僅以丙為被告即可 ;「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 公益性
qazpoiu147
a year ago
公務人員
第二、三項於德國、瑞士比較法中,子女得以推定生父及生母為被告,其中一人死亡則以生存之人為被告,兩人皆死亡則以繼承人為被告,繼承人亦不存在者以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被告。參見民法第1067條。
tony23159015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第1項: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