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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64 條(否認子女之訴由繼承權被侵害之人提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
  2. 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於一年內為之。
  3. 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其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後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訴訟。但於原告死亡後已逾二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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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nng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夫妻一方或子女之法定起訴期間:知悉2年內
haihai93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繼承權被侵害之人,是否無法以胎兒為被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容有爭議,有肯否兩說。 否定見解為否認子女之訴將使受婚生推定的胎兒成為非婚生子女而蒙受不利益(林秀雄) 肯定見解為否認之訴具有釐清身份關係之作用,亦可能因判決原告敗訴而確認婚生性存在,難認均無可受利益(沈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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