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64 條(否認子女之訴由繼承權被侵害之人提起)
- 1.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
- 2.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於一年內為之。
- 3.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其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後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訴訟。但於原告死亡後已逾二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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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64 條讓繼承權被侵害之人代替已故夫妻或子女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期限為被繼承人死亡後 1 年內。
Q · 父親過世前沒提告非親生子女,繼承人還能告嗎?
依家事事件法第 64 條,當夫妻一方或子女於否認子女之訴的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該訴,但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 1 年內起訴;若原告於訴訟提起後死亡,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可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 10 日內聲明承受訴訟,但原告死亡後已逾 2 年者不得為之。
白話解讀
有一種遺產糾紛特別讓人窒息:你明知道某個「兄弟姊妹」根本不是爸爸親生的,但爸爸生前來不及提否認子女之訴就走了。那個人照樣分遺產,你只能看著。這條就是在這個死局裡開的一條路。它讓「繼承權被侵害的人」可以代替已故的夫妻或子女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但這條路有嚴格的時間閘門:被繼承人死後一年內必須起訴。如果原本的原告已經提訴了但人在判決前死了,繼承權被侵害的人有十天的時間聲明承受訴訟,逾期就再也接不回來。從最初制定時的六個月和三十天,到104年修法放寬為一年和兩年,立法者意識到原本的時間窗口太窄,很多人根本來不及反應。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64 條規範否認子女之訴的特殊原告適格與時效:當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民法所定否認權除斥期間內或開始前死亡,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代位提起;起訴期間為被繼承人死亡後 1 年;訴訟中原告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於 10 日內可聲明承受,但以原告死亡後 2 年為外部截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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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是「繼承權被侵害之人」?▾
因婚生推定使某人取得繼承資格而導致自己繼承份額被稀釋或排除之人。
Q2家事事件法 64 條的起訴期間從何時起算?▾
從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算 1 年,不是從繼承人知悉之日起算。
Q3繼承人代位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要準備什麼證據?▾
家族知情者證詞、書信、醫療紀錄等事實基礎;DNA 可訴後聲請法院命為之。
Q4原告於訴訟中死亡,承受訴訟的 10 日從何時起算?▾
從繼承權被侵害之人知悉原告死亡時起算 10 個日曆天。
Q5錯過家事事件法 64 條期間還能補救嗎?▾
原則上不能。除斥期間屆滿後血緣事實仍存在,但訴權消滅。
Q6104 年修法和舊法的差異是什麼?▾
起訴期間從 6 個月延長為 1 年,承受訴訟外部截止從 30 日延長為 2 年。
Q7提訴的同時可以聲請暫停遺產分割嗎?▾
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聲請假處分保全遺產分割程序。
Q8家事事件法 64 條和民法 1063 條的關係是什麼?▾
民法 1063 規範婚生推定的實體要件與除斥期間,本條提供程序救濟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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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項目 | 舊法(民國 101 年) | 現行法(民國 104 年修正後) |
|---|---|---|
| 起訴期間 | 6 個月 | 1 年 |
| 承受訴訟聲明期限 | 原告死亡後 30 日 | 知悉起 10 日,外部截止 2 年 |
| 起訴期間起算點 | 被繼承人死亡時 | 被繼承人死亡時(不變) |
| 修法依據 | — | 司法院釋字第 587 號意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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