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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64否認子女之訴由繼承權被侵害之人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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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
  2. 2.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於一年內為之。
  3. 3.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其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後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訴訟。但於原告死亡後已逾二年者,不得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64 條讓繼承權被侵害之人代替已故夫妻或子女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期限為被繼承人死亡後 1 年內。

Q · 父親過世前沒提告非親生子女,繼承人還能告嗎?

能。死亡後 1 年內可代提

依家事事件法第 64 條,當夫妻一方或子女於否認子女之訴的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該訴,但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 1 年內起訴;若原告於訴訟提起後死亡,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可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 10 日內聲明承受訴訟,但原告死亡後已逾 2 年者不得為之。

白話解讀

有一種遺產糾紛特別讓人窒息:你明知道某個「兄弟姊妹」根本不是爸爸親生的,但爸爸生前來不及提否認子女之訴就走了。那個人照樣分遺產,你只能看著。這條就是在這個死局裡開的一條路。它讓「繼承權被侵害的人」可以代替已故的夫妻或子女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但這條路有嚴格的時間閘門:被繼承人死後一年內必須起訴。如果原本的原告已經提訴了但人在判決前死了,繼承權被侵害的人有十天的時間聲明承受訴訟,逾期就再也接不回來。從最初制定時的六個月和三十天,到104年修法放寬為一年和兩年,立法者意識到原本的時間窗口太窄,很多人根本來不及反應。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64 條規範否認子女之訴的特殊原告適格與時效:當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民法所定否認權除斥期間內或開始前死亡,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代位提起;起訴期間為被繼承人死亡後 1 年;訴訟中原告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於 10 日內可聲明承受,但以原告死亡後 2 年為外部截止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父親過世了,我懷疑某個兄弟不是親生的,但沒有直接證據,能告嗎?

可以先提訴,然後在訴訟中聲請法院命被告進行 DNA 鑑定。不需要在起訴前就握有 DNA 結果,但需要有一定的事實基礎來支撐主張(例如家族中知情者的證詞、被繼承人生前的信件等)。內行人提示:法院在親子事件中有較強的職權調查義務(家事事件法第 10 條),不完全靠原告自己舉證。但起碼要提供足夠的線索讓法院有調查的方向。

Q2104 年修法放寬期限,之前被舊法短期限卡住的人能不能重新來過?

修法後新法適用於修法時尚未逾期的案件。如果期間在舊法下已經屆滿,修法不會讓你「復活」,這是法律安定性的要求。內行人提示:大法官釋字第 587 號的精神是保障血緣知悉權,如果認為舊法的短期限導致基本權利被侵害,理論上可嘗試聲請憲法審查,但成功機率需要審慎評估。

Q3家事事件法 64 條的 1 年期間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從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算,不是從繼承人知悉血緣真相日起算。這是本條最容易被誤解的地方。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很多人在辦喪事的混亂中根本沒心思想法律的事,等回過神來可能已過半年。建議在被繼承人過世後立刻盤點所有繼承關係的合法性,不要等到遺產分割協議啟動才開始查。

Q4家事事件法 64 條是什麼?

規範否認子女之訴的繼承人代位提訴機制,當夫妻一方或子女死亡時,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可在被繼承人死亡後 1 年內接續行使該訴權。

Q5誰算是「繼承權被侵害之人」?

因婚生推定使他人取得繼承資格,導致自己應繼份被稀釋或排除之繼承人。單純對遺產分配不滿不算。

Q6什麼是否認子女之訴?

推翻民法第 1063 條婚生推定,使被推定為婚生子女之人喪失子女身分之訴訟,原為夫妻或子女之訴權。

Q7本條與民法 1063 條的關係是什麼?

民法 1063 規範婚生推定與否認權除斥期間,本條提供因主體死亡致原訴權無法行使時的程序救濟通道。

Q8繼承人怎麼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向被告住所地少年及家事法院提訴 → 依民訴 538 條聲請暫停遺產分割 → 訴訟中聲請 DNA 鑑定 → 等待判決。

Q9起訴期間怎麼計算?

從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算 365 日曆天(非工作天)。不是從你知悉血緣真相之日起算。

Q10本條訴訟要花多少錢?

家事事件免徵裁判費中的訴訟費,但律師費 10-20 萬起跳。DNA 鑑定費由法院命為時可由國庫先支應。

Q11原告中途死亡,繼承人怎麼聲明承受訴訟?

知悉原告死亡時起 10 日內向法院遞交承受訴訟聲明狀,逾期或超過原告死亡後 2 年即不得為之。

Q12家事事件法 64 條 vs 民法 1063 條第 3 項差在哪?

1063-III 規範原始否認權主體(夫妻、子女)的除斥期間;本條規範主體死亡後由繼承人代位的特殊適格與時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舊法(民國 101 年)現行法(民國 104 年修正後)
起訴期間6 個月1 年
承受訴訟聲明期限原告死亡後 30 日知悉起 10 日,外部截止 2 年
起訴期間起算點被繼承人死亡時被繼承人死亡時(不變)
修法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87 號意旨

舊法(民國 101 年)

起訴期間
6 個月
承受訴訟聲明期限
原告死亡後 30 日
起訴期間起算點
被繼承人死亡時
修法依據

現行法(民國 104 年修正後)

起訴期間
1 年
承受訴訟聲明期限
知悉起 10 日,外部截止 2 年
起訴期間起算點
被繼承人死亡時(不變)
修法依據
司法院釋字第 587 號意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 774-778 條(嫡出否認の訴え)+ 人事訴訟法第 41 條(相続人による訴訟承継)
韓國민법 제847條(친생부인의 소)+ 가사소송법 제28條(상속인의 소송수계)
中國民法典第 1073 條(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之確認之訴,由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向人民法院提起)
德國BGB § 1600 Abs. 1 Nr. 2-5(Anfechtungsberechtigung der Erben)+ § 1600b(Anfechtungsfristen)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333(contestation par les héritiers, délai de 10 ans)
美國Uniform Parentage Act § 607(standing of heirs varies by state, generally limited window after presumed parent's death)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1001212 制定)

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   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其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後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訴訟。但於原告死亡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為之。

立法理由一、否認子女之訴,其裁判效力兼及於因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之推定致繼承權被侵害之人,故為保障其權益,縱使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即已死亡,仍有使其身分關係明確之必要,爰於本條第一項規定此時該繼承權被侵害之人亦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並於第二項規定其得起訴之期間,以使身分關係能儘早統一明確。   二、為求法律關係之安定,及程序上之經濟,如否認子女之訴之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時,自有必要使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續行訴訟,以明確身分關係。爰參酌本法第六十條,於第三項規定該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聲明承受訴訟之期間。

(1041211 修正)

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   前項規定起訴者,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於一年內為之。   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其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後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訴訟。但於原告死亡後已逾二年者,不得為之。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依大法官釋字第587號之意旨,『有關機關並應適時就得提起否認生父之訴之主體、起訴除斥期間之長短及其起算日等相關規定檢討改進,以符前開憲法意旨。』由六個月內為之,改為一年內為之。原六十四條第三項但書從訴訟經濟性與真實性考量以及周全保障當事人之權益。應無限縮於三十日內之必要,予以刪除。

  • 否認子女之訴名詞
  • 法定期間名詞
  • 繼承名詞
  • 起訴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聲明承受訴訟名詞
(1001212 制定)

一、否認子女之訴,其裁判效力兼及於因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之推定致繼承權被侵害之人,故為保障其權益,縱使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即已死亡,仍有使其身分關係明確之必要,爰於本條第一項規定此時該繼承權被侵害之人亦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並於第二項規定其得起訴之期間,以使身分關係能儘早統一明確。   二、為求法律關係之安定,及程序上之經濟,如否認子女之訴之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時,自有必要使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續行訴訟,以明確身分關係。爰參酌本法第六十條,於第三項規定該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聲明承受訴訟之期間。

(1041211 修正)

原條文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依大法官釋字第587號之意旨,『有關機關並應適時就得提起否認生父之訴之主體、起訴除斥期間之長短及其起算日等相關規定檢討改進,以符前開憲法意旨。』由六個月內為之,改為一年內為之。原六十四條第三項但書從訴訟經濟性與真實性考量以及周全保障當事人之權益。應無限縮於三十日內之必要,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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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法第 64 條規定:「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依前項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法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事事件法第 6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