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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64 條(否認子女之訴由繼承權被侵害之人提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
  2. 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於一年內為之。
  3. 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其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後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訴訟。但於原告死亡後已逾二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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