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60 條(撤銷婚姻之訴之續行訴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撤銷婚姻之訴,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除依第四十條之規定為通知外,有權提起同一訴訟之他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三個月內聲明承受訴訟。但原告死亡後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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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撤銷婚姻之訴」,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除依第40條之規定為通知外,「有權提起同一訴訟之他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3個月內聲明承受訴訟。但原告死亡後已逾1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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