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的法規資料,我們無法找到「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4 條」的相關內容。因此,對於這項問題,我們無法提供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戒治之費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 前項費用,戒治所得自受戒治人之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繳。
立法理由一、有關戒治費用之收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第三十條已定有明文,亦即戒治處所向被告、少年或其扶養義務人收取並解繳國庫。被告、少年或其扶養義務人不支付該項費用時,由戒治處所檢具單據及計算書,由移送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二、戒治費用,得自受戒治人之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繳,以利執行。
一、有關戒治費用之收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第三十條已定有明文,亦即戒治處所向被告、少年或其扶養義務人收取並解繳國庫。被告、少年或其扶養義務人不支付該項費用時,由戒治處所檢具單據及計算書,由移送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二、戒治費用,得自受戒治人之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繳,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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