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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33 條
檢察官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提出之證據清冊,應記載證據項目、名稱並編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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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33條,檢察官依照國民法官法第57條第3項的規定提出的證據清單,應該記錄證據的項目、名稱和編號。這是為了確保檢察官提供的證據是明確、清楚且有組織的。例如,檢察官提出的證據清單可能包含不同的文件或證明文件,每個項目都有對應的名稱和編號,以便在審判過程中容易識別和引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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