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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察官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取得與本案有關之證據,認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者,亦得主動開示予辯護人被告
  2. 前項規定,於判決確定後,亦同;於此情形,檢察官得向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所定之人開示證據。
  3. 第二審法院、受理再審聲請之法院知有第一項情形者,得命檢察官將該證據提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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