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檢察官為開示卷宗及證物,而依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二十條規定提解被告者,應注意被告所餘刑期或羈押期間,並為適當之處理;於被告在押之情形,並應向羈押之法院聯繫借提,並洽詢借提之適當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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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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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為開示卷宗及證物,而依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二十條規定提解被告者,應注意被告所餘刑期或羈押期間,並為適當之處理;於被告在押之情形,並應向羈押之法院聯繫借提,並洽詢借提之適當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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