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35 條
檢察官為開示卷宗及證物,而依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二十條規定提解被告者,應注意被告所餘刑期或羈押期間,並為適當之處理;於被告在押之情形,並應向羈押之法院聯繫借提,並洽詢借提之適當時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35 條規定了檢察官在開示卷宗及證物時應該注意的事項。根據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二十條的規定,檢察官必須注意被告仍需執行的刑期或羈押期間,並適當地處理相關問題。如果被告正在羈押中,檢察官應該與負責羈押的法院聯繫,並確定合適的時機借提卷宗和證物。 範例:如果被告在羈押中,並且檢察官需要開示卷宗和證物,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35 條的規定,檢察官應該先聯繫負責羈押的法院,確定能夠借提被告所需的卷宗和證物,並在適當的時機提供給被告或其辯護人使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