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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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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為開示卷宗及證物,而依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二十條規定提解被告者,應注意被告所餘刑期或羈押期間,並為適當之處理;於被告在押之情形,並應向羈押之法院聯繫借提,並洽詢借提之適當時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35 條規定了檢察官在開示卷宗及證物時應該注意的事項。根據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二十條的規定,檢察官必須注意被告仍需執行的刑期或羈押期間,並適當地處理相關問題。如果被告正在羈押中,檢察官應該與負責羈押的法院聯繫,並確定合適的時機借提卷宗和證物。 範例:如果被告在羈押中,並且檢察官需要開示卷宗和證物,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35 條的規定,檢察官應該先聯繫負責羈押的法院,確定能夠借提被告所需的卷宗和證物,並在適當的時機提供給被告或其辯護人使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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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35 條規定:「檢察官為開示卷宗及證物,而依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二十條規定提解被告者,應注意被告所餘刑期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