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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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證人、鑑定人提出自行準備之資料者,經詰問之當事人、辯護人確認內容後,得使證人、鑑定人以該資料輔助陳述之。
- 2.前項情形,準用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但書、第三項、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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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14條第1項規定,證人和鑑定人如提出自行準備的資料,在詢問當事人和辯護人確認內容後,可以使用這些資料作為輔助陳述的證據。 2. 根據第2項規定,可以適用第211條第1項但書、第3項和第4項的相關規定。其中第211條的規定是關於證人和鑑定人可以提出資料,並根據適用的程序進行審問的規定。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詰問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但書、第三項、第四項條文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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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