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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15 條

  1. 1.詰問證人鑑定人時,證人、鑑定人為與先前不一致之陳述者,得以其審判外陳述彈劾之。
  2. 2.前項彈劾,得以告以證人、鑑定人先前陳述要旨、朗讀其先前陳述之內容、提示先前陳述內容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應注意於彈劾必要範圍內為之,並不得給予證人、鑑定人陳述不當之影響。
  3. 3.彈劾證人、鑑定人,應先向其確認其作成先前陳述之事實,並針對重要事實,避免過度偏重枝微末節之差異。
  4. 4.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對證人、鑑定人提示先前不一致之陳述者,準用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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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15條,議陳述之條文如下: 1. 根據第215條第1項,當詰問證人或鑑定人時,如果他們做出與之前陳述不一致的陳述,可以利用他們在審判外的陳述對其進行彈劾。 2. 根據第215條第2項,對於前述彈劾,可以利用以下方式進行:指出證人或鑑定人先前陳述的要點、朗讀其先前陳述的內容、提示先前陳述內容或其他適當方式。然而,在進行彈劾時,應該注意彈劾的範圍必須是必要的,並且不得給予證人或鑑定人陳述不當之影響。 3. 根據第215條第3項,對於彈劾證人或鑑定人,應先向他們確認其作出先前陳述的事實,並且在重要事實上,避免過度偏重微小的差異。 4. 根據第215條第4項,根據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對於提示證人或鑑定人先前不一致的陳述的行為,可以準用第211條第1項但書、第2項至第4項的規定。 以上所述內容參考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15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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