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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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15條,議陳述之條文如下: 1. 根據第215條第1項,當詰問證人或鑑定人時,如果他們做出與之前陳述不一致的陳述,可以利用他們在審判外的陳述對其進行彈劾。 2. 根據第215條第2項,對於前述彈劾,可以利用以下方式進行:指出證人或鑑定人先前陳述的要點、朗讀其先前陳述的內容、提示先前陳述內容或其他適當方式。然而,在進行彈劾時,應該注意彈劾的範圍必須是必要的,並且不得給予證人或鑑定人陳述不當之影響。 3. 根據第215條第3項,對於彈劾證人或鑑定人,應先向他們確認其作出先前陳述的事實,並且在重要事實上,避免過度偏重微小的差異。 4. 根據第215條第4項,根據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對於提示證人或鑑定人先前不一致的陳述的行為,可以準用第211條第1項但書、第2項至第4項的規定。 以上所述內容參考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15條的規定。
- 詰問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彈劾名詞
- 要旨名詞
- 惟名詞
- 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至第四項條文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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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