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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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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詰問證人鑑定人時,為向證人確認特定事實,或因證人、鑑定人記憶不清為喚起其記憶,而認有必要者,得向其提示文書或證物詰問之。
  2. 2.前項情形,應注意文書內容不得給予證人、鑑定人陳述不當之影響。
  3. 3.第一項情形,準用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當詢問證人或鑑定人時,如果為了確認特定事實或喚起其記憶而認為有必要的話,可以向其提示文書或證物詰問。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注意文書內容不得對證人或鑑定人的陳述產生不當的影響。此外,根據該法規的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至第四項的相關規定進行適用。 參考資料: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13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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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13 條規定:「詰問證人、鑑定人時,為向證人確認特定事實,或因證人、鑑定人記憶不清為喚起其記憶,而認有必要者,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