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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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詰問證人、鑑定人時,為向證人確認特定事實,或因證人、鑑定人記憶不清為喚起其記憶,而認有必要者,得向其提示文書或證物詰問之。
- 2.前項情形,應注意文書內容不得給予證人、鑑定人陳述不當之影響。
- 3.第一項情形,準用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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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當詢問證人或鑑定人時,如果為了確認特定事實或喚起其記憶而認為有必要的話,可以向其提示文書或證物詰問。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注意文書內容不得對證人或鑑定人的陳述產生不當的影響。此外,根據該法規的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至第四項的相關規定進行適用。 參考資料: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13 條
- 詰問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至第四項條文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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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