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詰問證人、鑑定人時,為向證人確認特定事實,或因證人、鑑定人記憶不清為喚起其記憶,而認有必要者,得向其提示文書或證物詰問之。
- 前項情形,應注意文書內容不得給予證人、鑑定人陳述不當之影響。
- 第一項情形,準用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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