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民代表,於任期內因事故去職,或被罷免時,由該保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無候補當選人時,依法另選,其任期以補足前任未滿之期為限。 鄉鎮民代表如於一會期內,均未出席,而無正當理由者,視為辭職,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10條,鄉鎮民代表在任期內因事故離職或被罷免時,應由該保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如果沒有保候補當選人,則需要重新依法選舉。被遞補的代表的任期限制為補足前任代表未滿的期限。 此外,如果鄉鎮民代表在一個會期內均未出席,且沒有正當理由,則視為辭職,依照前述規定辦理遞補程序。 參考資料: -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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