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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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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民代表,於任期內因事故去職,或被罷免時,由該保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無候補當選人時,依法另選,其任期以補足前任未滿之期為限。 鄉鎮民代表如於一會期內,均未出席,而無正當理由者,視為辭職,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10條,鄉鎮民代表在任期內因事故離職或被罷免時,應由該保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如果沒有保候補當選人,則需要重新依法選舉。被遞補的代表的任期限制為補足前任代表未滿的期限。 此外,如果鄉鎮民代表在一個會期內均未出席,且沒有正當理由,則視為辭職,依照前述規定辦理遞補程序。 參考資料: -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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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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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10 條規定:「鄉鎮民代表,於任期內因事故去職,或被罷免時,由該保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無候補當選人時,依法另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