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民代表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鄉鎮民代表違法或失職,由保民大會罷免之。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9條規定,鄉鎮民代表的任期為二年,可以連選連任。如果鄉鎮民代表違法或失職,則由保民大會進行罷免。根據此條例,鄉鎮民代表的任期只有二年,需要連續選舉才能連任。而如果民代表有違法行為或失職的情況,則可以進行罷免程序。並且,保民大會是負責進行罷免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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