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民代表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鄉鎮概算及審核鄉鎮決算事項。 二、議決鄉鎮公有財產及公營事業之經營與處分事項。 三、議決鄉鎮自治規約。 四、議決本鄉鎮與他鄉鎮間相互之公約。 五、議決鄉鎮長交議及本鄉鎮內公民建議事項。 六、選舉或罷免鄉鎮長。 七、選舉或罷免本鄉鎮之縣參議員。 八、聽取鄉鎮公所工作報告,及向鄉鎮公所提出詢問事項。 九、其他有關鄉鎮重要興革事項。 鄉鎮民代表會議決之概算,應經縣政府核准,並編入縣概算,其審核之決算,應經縣政府覆核,並公布之。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8條,鄉鎮民代表會的職權包括以下項目: 1. 議決鄉鎮概算及審核鄉鎮決算事項。 2. 議決鄉鎮公有財產及公營事業的經營與處分事項。 3. 議決鄉鎮自治規約。 4. 議決本鄉鎮與其他鄉鎮間相互之公約。 5. 議決鄉鎮長交議及本鄉鎮內公民建議事項。 6. 選舉或罷免鄉鎮長。 7. 選舉或罷免本鄉鎮的縣參議員。 8. 聽取鄉鎮公所的工作報告,及向鄉鎮公所提出詢問事項。 9. 其他關於鄉鎮重要興革事項。 根據該條例,鄉鎮民代表會議決的概算需要經縣政府核准,並納入縣概算中。其決算的審核則需要縣政府覆核並公布。 參考資料: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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