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民代表會置主席一人,由鄉鎮民代表互選之。 鄉鎮民代表會開會時,主席對於與本身有利害關係之事件,應行迴避。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12條,鄉鎮民代表會應置一位主席,由鄉鎮民代表之間互選產生。在鄉鎮民代表會的開會期間,如果主席與某件事件有利害關係,則應該避免參與該事件的討論和決議。這表示主席在相關事件上應該保持中立並避免利益衝突。 關於此條款的參考資料是台灣地方法規中的鄉鎮組織暫行條例。根據這項法令,主席在處理與自身利害關係相關的事務時應該進行迴避。例如,如果主席本身在某個事項中有私人或經濟上的利益,則他應該退出該議題的討論和決策過程,以確保公正和公平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