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民代表會主席缺席,或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迴避時,出席鄉鎮民代表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13條的規定,當鄉鎮民代表會主席缺席或根據前條第二項的規定被迴避時,鄉鎮民代表可以互推一個人擔任臨時主席。這表示如果主席無法出席會議或者由於利益衝突而不能參與相關事務時,其他代表可以選舉一位臨時主席來領導會議。根據這個條文,我們可以看到鄉鎮民代表會在處理工作時具有一定的彈性,在主席無法出席或迴避的情況下仍能正常運作。 參考資料:《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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