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民代表會議場,設在本鄉鎮公所或其所在地。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14條,鄉鎮民代表會議場應設在本鄉鎮公所或其所在地。這表示鄉鎮民代表會議應該在鄉鎮公所或其所在地的地點舉行。例如,如果該鄉鎮的公所位於某個特定地區,則鄉鎮民代表會議應在那個地區的鄉鎮公所舉行。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鄉鎮民代表會議能夠在適當的地點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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