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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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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民代表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主席召集之,如遇特別事故,或鄉鎮民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期均不得逾三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15條的解釋如下:根據這條法規,鄉鎮民代表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會議由主席召集。然而,在特殊事故發生或鄉鎮民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的要求下,也可以舉行臨時會議。臨時會議的會期不得超過三天。 根據參考資料,可以舉出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15條的一個相關範例。例如,如果某個鄉鎮發生了突發的重大事件,需要民代表們迅速討論並做出相應的決策,這時候就可以召開臨時會議來處理這個特殊事故。而根據法規,這個臨時會議的會期不得超過三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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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15 條規定:「鄉鎮民代表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主席召集之,如遇特別事故,或鄉鎮民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得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