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民代表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主席召集之,如遇特別事故,或鄉鎮民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期均不得逾三日。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15條的解釋如下:根據這條法規,鄉鎮民代表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會議由主席召集。然而,在特殊事故發生或鄉鎮民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的要求下,也可以舉行臨時會議。臨時會議的會期不得超過三天。 根據參考資料,可以舉出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15條的一個相關範例。例如,如果某個鄉鎮發生了突發的重大事件,需要民代表們迅速討論並做出相應的決策,這時候就可以召開臨時會議來處理這個特殊事故。而根據法規,這個臨時會議的會期不得超過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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