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民代表會,非有本鄉鎮全體鄉鎮民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罷免案之成立,應有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根据鄉鷹鎮組織暫行條例第16條,鄉(鎮)民代表會在沒有過半數的代表出席時不得開議。議案的表決必須取得出席代表過半數的同意,如果同數時需要主席決定。对于罷免案的成立,需要得到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没有達到這些要求,議會不能有效地開會或做出決策。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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