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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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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民代表會,有本鄉鎮全體鄉鎮民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罷免案之成立,應有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鄉鷹鎮組織暫行條例第16條,鄉(鎮)民代表會在沒有過半數的代表出席時不得開議。議案的表決必須取得出席代表過半數的同意,如果同數時需要主席決定。对于罷免案的成立,需要得到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没有達到這些要求,議會不能有效地開會或做出決策。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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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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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16 條規定:「鄉鎮民代表會,非有本鄉鎮全體鄉鎮民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