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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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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民代表對於與本身有利害關係之議案,不得參與表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所提到的法規,我們可以針對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17 條進行逐條釋義。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以下是對該法條的解釋和相關範例: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17 條規定: 鄉鎮民代表對於與本身有利害關係之議案,不得參與表決。 這條法條的目的是要求鄉鎮民代表在與自身有利害關係的議案上保持公正和中立。具體來說,鄉鎮民代表在與其利益有關的議案上不能參與表決,以確保議案的決策過程公正合理。 這個法條的目的是避免鄉鎮民代表在有利害關係的情況下濫用權力,以維護公共利益和確保鄉鎮組織的正常運作。舉例來說,如果某個鄉鎮組織在討論一項與特定鄉民代表的私人利益相關的議案時,該代表應適當地回避表決,以確保該議案的表決結果公正且符合法律規定。 以上是對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17 條的解釋,並附上相關的法律依據和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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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17 條規定:「鄉鎮民代表對於與本身有利害關係之議案,不得參與表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