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民代表提案以書面行之。但開會時遇有必要事件,得為臨時動議。
依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19條,鄉鎮民代表在開會時提案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但若會議中出現必要的事件,則可以進行臨時動議。 參考資料:《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19條 範例:在一次鄉鎮民代表會議中,代表A即場發現了一個需要立即處理的問題,臨時起立提出解決方案,並經過全體代表的同意,最終形成了一項臨時動議,並對該問題作出相應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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