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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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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長提交鄉、鎮民代表會之案件,以書面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20條,鄉、鎮長需以書面方式向鄉、鎮民代表會提交案件。具體而言,鄉、鎮長應以書面形式提出案件,並提交給鄉、鎮民代表會審議。這意味著鄉、鎮長必須以書面方式向鄉、鎮民代表會提供相關案件的相關資料和細節。在進行這項程序時,書面文件應包含所有需要審議的內容和相關問題的相關細節。 例如,鄉、鎮長提出一項關於改善鄉、鎮內道路交通的案件。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20條,鄉、鎮長需以書面形式將該案件提交給鄉、鎮民代表會進行審議。書面文件應該包含有關該案件的所有相關資料,例如交通問題的描述、解決方案的建議,以及預計的成本和時間框架等等。這樣,鄉、鎮民代表會可以通過閱讀這份書面文件,全面了解該案件的內容,並做出相應的審議和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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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20 條規定:「鄉、鎮長提交鄉、鎮民代表會之案件,以書面行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