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在該縣鄉鎮區域內,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或有住所達一年以上,年滿二十歲,經登記後為縣公民,有依法行使選舉罷免及創制複決之權。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5條,中華民國國民在該縣鄉鎮區域內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或有住所達一年以上,並年滿二十歲,經登記成為該縣的公民,具有依法行使選舉罷免及創制複決的權利。這條條文主要規定了具有選舉權的資格條件,包括居住期間、年齡、縣公民登記等。這意味著只有符合這些條件的人才有資格參與選舉罷免及創制複決的活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