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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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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有公民資格: 一、犯刑法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曾服公務而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者。 五、有精神病者。 六、吸用鴉片或其他代用品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6條,如果個人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將被剝奪公民資格: 1. 經判決確定犯下刑法內亂或外患罪的人。 例如:A因涉嫌參與一次政府反對運動而經過審判,判決確定犯有內亂罪。 2. 曾擔任公職並經判決確定有貪污行為的人。 例如:B在擔任政府部門的職位期間,犯下貪污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定讞。 3. 被褫奪公權且尚未恢復公權的人。 例如:C因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而被裁定褫奪公權,但至今尚未復權。 4. 受禁治產宣告的人。 例如:D因經濟破產而被宣告禁止處理財產事務。 5. 有精神病的人。 例如:E因患有嚴重精神疾病而被公認無法有效行使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6. 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的人。 例如:F因吸食毒品而被法院判刑。 以上六項情況如果適用於個人,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6條規定,該個人將被取消公民資格。

  • 刑法法規
  • 褫奪公權名詞
  • 宣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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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6 條規定:「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有公民資格: 一、犯刑法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曾服公務而有貪污行為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