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依本法之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規定。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1條,人民團體的組織與活動應遵循本法的規定,如果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則適用該法律的規定。這段法條的目的是確定人民團體法的適用範圍,即在沒有其他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人民團體應遵循人民團體法的規定。相反,如果有其他法律對於人民團體的組織與活動有特別規定,則必須遵從該法律的規定。 舉例如下: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66條,人民團體的選舉與罷免、工作人員的管理以及財物的處理,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辦法,即人民團體選罷辦法。這表明在涉及人民團體的選舉、管理和財務事務時,人民團體法的適用範圍逾越了原始法律的規定。因此,人民團體法第1條確定了人民團體法的適用範圍與特殊情況下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之間的關係。
非常時期各種人民團體之組織,依本法之規定。
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依本法之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規定。
立法理由目前有關人民團體組織之法律,除本法外,尚有其他特別法,如教育會法,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農會法、漁會法、工會法等有關法律,對各該類團體之組織均有較週詳之規定,其規定如與本法規定不同,自宜優先適用其規定,爰將原條文加以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非常時期各種人民團體之組織,依本法之規定。
目前有關人民團體組織之法律,除本法外,尚有其他特別法,如教育會法,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農會法、漁會法、工會法等有關法律,對各該類團體之組織均有較週詳之規定,其規定如與本法規定不同,自宜優先適用其規定,爰將原條文加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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