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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 3 條(工業團體之分類體系、名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工業團體之分類體系如左: 一、工業同業公會: (一)省(市)工業同業公會。 (二)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 (三)全國工業同業公會。 (四)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二、工業會: (一)縣(市)工業會。 (二)省(市)工業會。 (三)全國工業總會。
  2. 前項省(市)工業同業公會之組織,以未指定在特定地區內之省(市)者為限。
  3. 省(市)及縣(市)工業團體,應分別冠以所屬之行政區域名稱。特定地區工業團體,應冠以特定地區之名稱。全國性工業團體,應冠稱中華民國。各工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應冠以本業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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