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 第 3 條(工業團體之分類體系、名稱)
- 1.工業團體之分類體系如左: 一、工業同業公會: (一)省(市)工業同業公會。 (二)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 (三)全國工業同業公會。 (四)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二、工業會: (一)縣(市)工業會。 (二)省(市)工業會。 (三)全國工業總會。
- 2.前項省(市)工業同業公會之組織,以未指定在特定地區內之省(市)者為限。
- 3.省(市)及縣(市)工業團體,應分別冠以所屬之行政區域名稱。特定地區工業團體,應冠以特定地區之名稱。全國性工業團體,應冠稱中華民國。各工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應冠以本業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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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3條,工業團體被分為不同的類別,包括工業同業公會和工業會。工業同業公會又被細分為省(市)工業同業公會、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全國工業同業公會和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工業會則分為縣(市)工業會、省(市)工業會和全國工業總會。 根據法條第2項,省(市)工業同業公會的組織只限定於未在特定地區內指定的省(市)。 根據法條第3項,省(市)和縣(市)工業團體的名稱應冠以其所屬行政區域的名稱。特定地區工業團體的名稱應冠以特定地區名稱。全國性工業團體的名稱應冠以中華民國。每個工業同業公會和聯合會的名稱應冠以其所屬行業的名稱。 例如,根據工業團體法第3條,台北市工業同業公會和台北市工業會可以作為在台北市的工業團體的名稱。另外,全國塑膠工業同業公會可以作為全國塑膠工業的工業團體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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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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