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業團體法第3條,工業團體被分為不同的類別,包括工業同業公會和工業會。工業同業公會又被細分為省(市)工業同業公會、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全國工業同業公會和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工業會則分為縣(市)工業會、省(市)工業會和全國工業總會。 根據法條第2項,省(市)工業同業公會的組織只限定於未在特定地區內指定的省(市)。 根據法條第3項,省(市)和縣(市)工業團體的名稱應冠以其所屬行政區域的名稱。特定地區工業團體的名稱應冠以特定地區名稱。全國性工業團體的名稱應冠以中華民國。每個工業同業公會和聯合會的名稱應冠以其所屬行業的名稱。 例如,根據工業團體法第3條,台北市工業同業公會和台北市工業會可以作為在台北市的工業團體的名稱。另外,全國塑膠工業同業公會可以作為全國塑膠工業的工業團體的名稱。
工業團體之分類體系如左: 一、工業同業公會: (一)省(市)工業同業公會。 (二)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 (三)全國工業同業公會。 (四)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二、工業會: (一)縣(市)工業會。 (二)省(市)工業會。 (三)全國工業總會。 前項省(市)工業同業公會之組織,以未指定在特定地區內之省(市)者為限。 省(市)及縣(市)工業團體,應分別冠以所屬之行政區域名稱。特定地區工業團體,應冠以特定地區之名稱。全國性工業團體,應冠稱中華民國。各工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應冠以本業之名稱。
立法理由一、現行工業會法有「縣(市)工業同業公會」之設立,惟鑒於絕大部分工廠已納入特定地區各業工業同業公會,僅極少數工廠游離於公會之外,可加入直轄市或縣(市)工業會為會員,故本法草案不予設置,俾簡化組織。 二、現行工業會法無「省(市)工業同業公會」之設立,惟鑒於未指定為特定地區之省及直轄市,其轄區內之工廠得以納入組織起見,特增列未指定為特定地區之省及直轄市,可設立「省、直轄市工業同業公會」。 三、現行工業會法無「全國工業公會」之設置,惟鑒於少數稀有而重要之工廠,如飛機、汽車、船艦等之製造工廠,因過於分散,無法籌組特定地區或省(市)工業同業公會之困難,故予增列,俾中央得以加強輔導監督,協助其發展。 四、現行工業會法無「縣(市)工業會之設置,故予增列,俾無組織或加入特定地區或省(市)工業同業公會之工廠,均能加入其工廠所在地之縣(市)工業會,以納入組織。 五、現行工業會法有區各業工業同業公會、全國工業同業工會聯合會,省(市)工業會及全國工業總會之設置,本法草案仍予維持其組織,惟將區公會改為特定地區公會,俾適應當前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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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工業會法有「縣(市)工業同業公會」之設立,惟鑒於絕大部分工廠已納入特定地區各業工業同業公會,僅極少數工廠游離於公會之外,可加入直轄市或縣(市)工業會為會員,故本法草案不予設置,俾簡化組織。 二、現行工業會法無「省(市)工業同業公會」之設立,惟鑒於未指定為特定地區之省及直轄市,其轄區內之工廠得以納入組織起見,特增列未指定為特定地區之省及直轄市,可設立「省、直轄市工業同業公會」。 三、現行工業會法無「全國工業公會」之設置,惟鑒於少數稀有而重要之工廠,如飛機、汽車、船艦等之製造工廠,因過於分散,無法籌組特定地區或省(市)工業同業公會之困難,故予增列,俾中央得以加強輔導監督,協助其發展。 四、現行工業會法無「縣(市)工業會之設置,故予增列,俾無組織或加入特定地區或省(市)工業同業公會之工廠,均能加入其工廠所在地之縣(市)工業會,以納入組織。 五、現行工業會法有區各業工業同業公會、全國工業同業工會聯合會,省(市)工業會及全國工業總會之設置,本法草案仍予維持其組織,惟將區公會改為特定地區公會,俾適應當前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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