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工業會由領有工廠登記證照而無法加入工業同業公會之工廠滿五家以上時組織之;不滿五家時,加入鄰近縣(市)工業會為會員。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 49 條,縣(市)工業會的組織條件如下:當領有工廠登記證照的工廠數量滿足五家以上時,可以組織縣(市)工業會;若工廠數量不滿五家,則可以加入鄰近縣(市)的工業會作為會員。 根據此法條,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如果某個縣市內有七家領有工廠登記證照的工廠,則這些工廠可以組織成該縣市的工業會。另一個例子是,如果某個縣市內只有三家領有工廠登記證照的工廠,則這些工廠可以加入鄰近的縣市工業會作為會員。
縣(市)工業會由領有工廠登記證照而無法加入工業同業公會之工廠滿五家以上時組織之;不滿五家時,加入鄰近縣(市)工業會為會員。
立法理由規定縣(市)工業會組織之條件及未具備組織條件時之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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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縣(市)工業會組織之條件及未具備組織條件時之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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