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 第 49 條(工業會之組織)
縣(市)工業會由領有工廠登記證照而無法加入工業同業公會之工廠滿五家以上時組織之;不滿五家時,加入鄰近縣(市)工業會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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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 49 條,縣(市)工業會的組織條件如下:當領有工廠登記證照的工廠數量滿足五家以上時,可以組織縣(市)工業會;若工廠數量不滿五家,則可以加入鄰近縣(市)的工業會作為會員。 根據此法條,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如果某個縣市內有七家領有工廠登記證照的工廠,則這些工廠可以組織成該縣市的工業會。另一個例子是,如果某個縣市內只有三家領有工廠登記證照的工廠,則這些工廠可以加入鄰近的縣市工業會作為會員。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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