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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 49 條(工業會之組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縣(市)工業會由領有工廠登記證照而無法加入工業同業公會之工廠滿五家以上時組織之;不滿五家時,加入鄰近縣(市)工業會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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