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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 50 條(直轄市工業會之會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工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照而無法加入工業同業公會之工廠。 二、直轄市工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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