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 第 50 條(直轄市工業會之會員)
直轄市工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照而無法加入工業同業公會之工廠。 二、直轄市工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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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50條,直轄市工業會的會員組織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具有工廠登記證照但無法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的工廠;二是直轄市的工業同業公會。這意味著在直轄市工業會中,可以有那些無法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的工廠加入,同時也會包括直轄市內的工業同業公會成員。 資料來源:工業團體法(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Ncode=H0110014)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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