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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工業團體法 第 51 條(省工業會之會員)

省工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縣(市)工業會。 二、省工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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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 51 條,省工業會由兩種會員組織組成,即縣(市)工業會和省工業同業公會。縣(市)工業會是在各縣市設立,代表當地工業界的利益。省工業同業公會則是代表同一省份內的各種工業同業公會組織。這些工業團體的成立和運作受到工業團體法的規範。 根據《勞工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之促進工會法》,工會可以依法人的形式組織起來。根據工會法第 6 條,工會組織類型包括企業工會、產業工會和職業工會。企業工會是由同一廠區或同一事業單位內的勞工組織起來的。產業工會是由相關產業內的勞工組織起來的。職業工會是由具有相同職業技能的勞工組織起來的,其組織範圍限於同一直轄市或縣市。 根據工會法第 9 條,依法組織的各企業工會限於組織一個。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的同種類職業工會也限於組織一個。根據工會法第 11 條,組織工會必須有至少 30 位勞工的連署,成立籌備會並進行公開徵求會員、制定章程和召開成立大會。籌備會在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 30 天內,應向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章程、會員名冊以及董事和監事名冊,申請登記證書。同樣地,全國組織區域範圍內籌組的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取得登記證書。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 51 條,省工業會的組織成員包括縣(市)工業會和省工業同業公會。縣(市)工業會是代表各個縣市內的工業界利益的組織。省工業同業公會是代表同一個省內的各種工業同業公會的組織。這些工業團體的成立和運作受到工業團體法的規範。 (參考資料:工會法、工業團體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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