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兩業以上工業之工廠,如其中一業無法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者,應以該業加入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工業會為會員。
依照工業團體法第52條的規定,兼營兩業以上工業的工廠,如果其中一個業務無法加入工業同業公會成為會員,則應以該業務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工業會作為會員。這意味著如果一家工廠同時經營兩個以上的業務,其中一個業務無法加入相應的工業同業公會時,該工廠可以選擇以該業務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工業會進行加入。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工廠同時經營製造業和服務業,但製造業無法加入相應的工業同業公會,該工廠可以選擇加入位於製造業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工業會作為會員。
兼營兩業以上工業之工廠,如其中一業無法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者,應以該業加入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工業會為會員。
立法理由規定兼營兩業以上工廠,其中一業無工業同業公會組織時應以該業加入當地工業會,以免無法納入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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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兼營兩業以上工廠,其中一業無工業同業公會組織時應以該業加入當地工業會,以免無法納入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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