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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 52 條(兼營兩業以上工業工廠之加入工業會)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兼營兩業以上工業之工廠,如其中一業無法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者,應以該業加入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工業會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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