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 第 52 條(兼營兩業以上工業工廠之加入工業會)
兼營兩業以上工業之工廠,如其中一業無法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者,應以該業加入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工業會為會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工業團體法第52條的規定,兼營兩業以上工業的工廠,如果其中一個業務無法加入工業同業公會成為會員,則應以該業務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工業會作為會員。這意味著如果一家工廠同時經營兩個以上的業務,其中一個業務無法加入相應的工業同業公會時,該工廠可以選擇以該業務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工業會進行加入。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工廠同時經營製造業和服務業,但製造業無法加入相應的工業同業公會,該工廠可以選擇加入位於製造業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工業會作為會員。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