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工業團體法 第 53 條(已加入工業同業公會工廠之加入工業會)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已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工廠,得因業務需要,加入其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工業會為會員。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