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工廠,得因業務需要,加入其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工業會為會員。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53條,已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的工廠,可以因業務需要而加入其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工業會為會員。這意味著,工廠可以根據業務需要選擇是否加入所在地的工業會。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工廠已經加入了某個工業同業公會,而且因業務需要也希望成為該地區的工業會的會員,便可以根據工業團體法的規定進行加入。
已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工廠,得因業務需要,加入其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工業會為會員。
立法理由規定加入工業同業公會之工廠,得依自願加入當地工業會,以適應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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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加入工業同業公會之工廠,得依自願加入當地工業會,以適應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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