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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53已加入工業同業公會工廠之加入工業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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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工廠,得因業務需要,加入其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工業會為會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53條,已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的工廠,可以因業務需要而加入其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工業會為會員。這意味著,工廠可以根據業務需要選擇是否加入所在地的工業會。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工廠已經加入了某個工業同業公會,而且因業務需要也希望成為該地區的工業會的會員,便可以根據工業團體法的規定進行加入。

立法沿革 1

(0631217 制定)

已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工廠,得因業務需要,加入其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工業會為會員。

立法理由規定加入工業同業公會之工廠,得依自願加入當地工業會,以適應其需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31217 制定)

規定加入工業同業公會之工廠,得依自願加入當地工業會,以適應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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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團體法第 53 條規定:「已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工廠,得因業務需要,加入其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工業會為會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團體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工業團體法第 5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