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 第 53 條(已加入工業同業公會工廠之加入工業會)
已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工廠,得因業務需要,加入其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工業會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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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53條,已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的工廠,可以因業務需要而加入其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工業會為會員。這意味著,工廠可以根據業務需要選擇是否加入所在地的工業會。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工廠已經加入了某個工業同業公會,而且因業務需要也希望成為該地區的工業會的會員,便可以根據工業團體法的規定進行加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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