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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 54 條(全國工業總會之組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全國工業總會由左列團體會員滿五十單位時組織之: 一、省(市)工業會。 二、未組織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 三、全國工業同業公會。 四、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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