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工業總會由左列團體會員滿五十單位時組織之: 一、省(市)工業會。 二、未組織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 三、全國工業同業公會。 四、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