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 第 54 條(全國工業總會之組織)
全國工業總會由左列團體會員滿五十單位時組織之: 一、省(市)工業會。 二、未組織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 三、全國工業同業公會。 四、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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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54條,全國工業總會的組織是由以下的團體會員滿五十單位時進行組織: 一、省(市)工業會:指的是省或市境內的工業會,這些工業會在該省或市內有至少五十個單位會員。 二、未組織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指的是在特定地區尚未組織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的工業同業公會,這些公會在該特定地區內有至少五十個單位會員。 三、全國工業同業公會:指的是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的總會,這些公會的會員組織達到五十個單位。 四、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指的是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的聯合會,這些公會聯合會的會員組織達到五十個單位。 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是,根據中華民國工業總會章程,全國工業總會成立時應有各地區工業會以及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共同組成。例如,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成立時,需要有至少五十個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作為其會員組織。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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