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 第 55 條(工業會之經費收入)
工業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一、團體會員:各以其常年會費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二,於章程中訂定繳納之。 二、工廠會員:繳納常年會費應以各團體會員中最低一級會員所繳納之平均金額為準,於章程中定之。但工業會僅有工廠會員者,其繳納之經費,依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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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55條,工業會的經費收入應根據以下方式: 一、團體會員:各個團體會員應繳納其常年會費的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二,並且在會章中訂定繳納的金額。 二、工廠會員:工廠會員應繳納的常年會費應以各團體會員中最低一級會員所繳納的平均金額為準,並且在會章中定義。但如果工業會僅有工廠會員,其繳納的經費則根據第33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工業團體法第33條、第55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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