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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工業團體法 第 57 條(工業會之理、監事及理監事會)

  1. 1.工業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左: 一、縣(市)工業會之理事,不得逾十五人。 二、省(市)工業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七人。 三、全國工業總會之理事,不得逾四十五人。 四、工業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其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五、工業會應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會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2. 2.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應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應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置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選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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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57條,工業會的理事和監事都需要在會員代表大會上由會員代表互選產生,並且分別組成理事會和監事會。根據不同級別的工業會,理事的名額有不同的限制,縣(市)工業會不得超過15人,省(市)工業會不得超過27人,全國工業總會不得超過45人。監事的名額則不得超過其理事名額的三分之一。此外,工業會還應該設置候補理事和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會理事和監事名額的三分之一。 根據法條第2項,在理事和監事名額超過三人以上時,需要互選常務理事和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的三分之一。此外,理事會還應該由理事互選一人擔任理事長,如果沒有設立常務理事,則由理事中互選一人擔任理事長。 例如,假設某個縣工業會有10個理事的名額,根據法條的規定,應該互選3個常務理事和1個理事長。如果理事數量超過15人,則需要依法選舉出符合法定比例的常務理事和理事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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