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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2-1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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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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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2-1條規定,合作社的主管機關根據不同地區分別為: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然而,如果合作社從事的業務有特定的主管機關,則該合作社也應受該主管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合作社是從事農業的,那麼農業主管機關(通常是農業局或農業署)也會對該合作社的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相反,如果一個合作社是從事娛樂業的,那麼文化部可能會成為該合作社的主管機關,對其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具體來說,如果一家合作社是在台北市經營的,該合作社的主管機關則是台北市政府。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911122 增訂)

合作社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及監督。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現行法例,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移列,並納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限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091112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現行法例,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移列,並納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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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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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法第 2-1 條規定:「合作社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合作社法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