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合作社法 第 2-1 條(主管機關)

合作社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及監督。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2-1條規定,合作社的主管機關根據不同地區分別為: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然而,如果合作社從事的業務有特定的主管機關,則該合作社也應受該主管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合作社是從事農業的,那麼農業主管機關(通常是農業局或農業署)也會對該合作社的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相反,如果一個合作社是從事娛樂業的,那麼文化部可能會成為該合作社的主管機關,對其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具體來說,如果一家合作社是在台北市經營的,該合作社的主管機關則是台北市政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