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2-1 條(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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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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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2-1條規定,合作社的主管機關根據不同地區分別為: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然而,如果合作社從事的業務有特定的主管機關,則該合作社也應受該主管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合作社是從事農業的,那麼農業主管機關(通常是農業局或農業署)也會對該合作社的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相反,如果一個合作社是從事娛樂業的,那麼文化部可能會成為該合作社的主管機關,對其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具體來說,如果一家合作社是在台北市經營的,該合作社的主管機關則是台北市政府。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11122 增訂)
合作社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及監督。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現行法例,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移列,並納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限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091112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現行法例,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移列,並納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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