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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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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經營重要輸出業之中國公司行號有同業兩家以上時,應依本法組織輸出業同業公會。 前項重要輸出業之種類由實業部指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2條,凡經營重要輸出業的中國公司行號,如果有同業超過兩家,就應依照該法組織輸出業同業公會。重要輸出業的種類由實業部指定。 參考資料: 根據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2條的規定,只有經營重要輸出業且同業超過兩家的中國公司行號才需要組織輸出業同業公會。這意味著該法針對特定的輸出業有組織同業公會的要求,並且由實業部來指定這些重要輸出業的種類。這種組織同業公會的要求可以促進該行業內部的合作,並加強對外競爭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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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2 條規定:「凡經營重要輸出業之中國公司行號有同業兩家以上時,應依本法組織輸出業同業公會。 前項重要輸出業之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