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類以上之重要輸出業,得因必要呈准實業部,或依實業部之命令,合組輸出業同業公會。 依前項合組輸出業同業公會時,其會內各業不得單獨組織輸出業同業公會。
根據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三條,兩類以上的重要輸出業可以因為必要性而向實業部呈准,或者根據實業部的命令來合組輸出業同業公會。在合組輸出業同業公會時,各業不得單獨組織輸出業同業公會。 根據《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3條規定,輸出業同業公會的組織需要確保有兩類或兩類以上的重要輸出業參與。該法條還規定,輸出業同業公會的組織必須經過實業部的核准,或者依照實業部的命令進行組織。此外,在輸出業同業公會組織時,各業不能單獨組織自己的輸出業同業公會。 根據以上的資料,可以了解到輸出業同業公會的組織需要符合法律規定,必須有兩類或兩類以上的重要輸出業參與,並且需要經過實業部的核准或命令。此外,該法條還禁止各業單獨組織自己的輸出業同業公會。 參考資料: -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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