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二條設立之輸出業同業公會,得呈准實業部或依實業部之命令,合併或劃分之。
根據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4條的規定,依照前面兩條的設立,輸出業同業公會可以向實業部提出申請,經准許後可以進行合併或劃分的行為。根據資料上的法源資訊及法規,無法進一步找到更多與該法條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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