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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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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執行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任務,得置檢查員。 檢查員之資格及任用方法,由實業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24條的規定,輸出業同業公會在執行法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的任務時,可以聘用檢查員。檢查員的資格和任用方法由實業部決定。這意味著根據該法條,輸出業同業公會有權聘用檢查員來執行特定任務,但具體的資格和任用程序則由實業部負責訂定。根據問題所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得知實業部具體對於檢查員資格和任用方法所定的內容。

  •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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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24 條規定:「輸出業同業公會執行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任務,得置檢查員。 檢查員之資格及任用方法,由實業部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