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業同業公會執行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任務,得置檢查員。 檢查員之資格及任用方法,由實業部定之。
根據《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24條的規定,輸出業同業公會在執行法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的任務時,可以聘用檢查員。檢查員的資格和任用方法由實業部決定。這意味著根據該法條,輸出業同業公會有權聘用檢查員來執行特定任務,但具體的資格和任用程序則由實業部負責訂定。根據問題所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得知實業部具體對於檢查員資格和任用方法所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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