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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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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執行委員召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26條,會員大會包括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這兩種會議都是由執行委員召集。具體來說,定期會議是按照一定的時間間隔定期舉行的會議,而臨時會議則是在特定情況下召開的會議。執行委員作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召集會議,確保會議能夠有效進行。 參考資料: (1)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公布於1983年5月5日,最新修正為2014年12月19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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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26 條規定:「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執行委員召集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