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開會一次。 臨時會議於執行委員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察委員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根據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27條,該公會的定期會議每年至少開會一次。在臨時會議的情況下,由執行委員會認為必要、或是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提出請求、或是監察委員函請召集時,將進行召集。這表示輸出業同業公會的會議可以依照需要來召開臨時會議,不僅由執行委員會主導,還可以由會員代表或監察委員提出請求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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