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但有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之情形或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議時,不在此限。
根據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28條,召集會員大會時,必須在開會前的十五天前通知會員。然而,如果符合第29條或第30條的情況,或是因為緊急事務而召開臨時會議,則不受此通知期限的限制。 根據相關參考資料,例如中華民國輸出業同業公會法(1964年修正)第28條,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例如,假設一家輸出業同業公會計劃在6月30日舉行會員大會,根據法規,他們需要在6月15日之前向會員發出通知。然而,如果有一個緊急情況,例如突發事件需要討論或決策,公會可以在通知期限內召開臨時會議,不需要提前15天通知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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