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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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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但有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之情形或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議時,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28條,召集會員大會時,必須在開會前的十五天前通知會員。然而,如果符合第29條或第30條的情況,或是因為緊急事務而召開臨時會議,則不受此通知期限的限制。 根據相關參考資料,例如中華民國輸出業同業公會法(1964年修正)第28條,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例如,假設一家輸出業同業公會計劃在6月30日舉行會員大會,根據法規,他們需要在6月15日之前向會員發出通知。然而,如果有一個緊急情況,例如突發事件需要討論或決策,公會可以在通知期限內召開臨時會議,不需要提前15天通知會員。

  • 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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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28 條規定:「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但有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之情形或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議時,不在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