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代表不滿過半數者,得行假決議,在三日內將其結果通告各代表,於一星期後二星期內重行召集會員大會,以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對假決議行其決議。
根據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29 條,會員大會的決議需要有過半數的會員代表出席,並且出席代表需要過半數同意才能進行。如果出席代表未達到過半數,則可以進行假決議,並在三日內通知各代表結果,之後在一星期後至二星期內重新召集會員大會,並需要過半數出席代表的同意來執行假決議的決議。 參考資料: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29 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而行之。出席代表不滿過半數者,得行假決議,在三日內將其結果通告各代表,於一星期後二星期內重行召集會員大會,以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對假決議行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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