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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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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出席代表不滿三分之二者,得以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假決議,在三日內將其結果通告各代表,於一星期後二星期內,重行召集會員大會,以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對假決議行其決議: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之處分; 三、委員之解職; 四、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30 條規定,以下列事項之決議必須達到特定比例: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以及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才可行之。如果出席代表不足三分之二,但有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則可進行假決議。根據該條規定,須在三日內向所有代表通告假決議的結果,並在一星期後至二星期內重新召集會員大會,以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使假決議的結果。這個條文適用於以下事項的決議: 一、變更章程; 二、對會員進行處分; 三、解除委員職務; 四、選任清算人以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例如,如果一個輸出業同業公會的會員代表有100人,根據該條規定,至少要有三分之二的會員代表出席,並且至少有三分之二的出席代表同意才能進行變更章程、對會員進行處分、解除委員職務以及選任清算人等事項的決議。如果出席代表不足三分之二,但有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則可進行假決議。在三日內通告各代表假決議的結果,並在一星期後至二星期內重新召集會員大會,以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行使假決議的結果。

  • 清算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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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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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30 條規定:「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出席代表不滿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