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八條規定事項之決議,會員代表非全體出席時,得依前條行假決議,並議定限期在三日內通告未出席之代表,依限以書面表示贊成否,逾期不表示者,視為同意。
根據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31條,如果在輸出業同業公會的會員代表大會上決定第八條所規定的事項時,如果非所有代表都出席,則可以依照前一條(第30條)的規定做假決議。並且,公會可以在三天內通知未出席的代表,要求他們以書面表明是否贊成。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回覆,則視為同意。 可以舉一個範例是,如果輸出業同業公會在代表大會上決議通過某個重要事項,但有一些代表沒有出席。在這種情況下,公會可以按照法規的要求行使行假決議,並在三天內通知未出席的代表,要求他們以書面表示是否贊成。如果逾期未表示意見,則被視為同意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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