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會費比例於其資本額繳納之。資本額不滿二萬元者,所繳會費為一單位;二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者,為二單位;五萬元以上,每增五萬元,加一單位。 前項會費單位額由會員大會議決之。 執行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任務時,得因必要,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增加會費單位額。
根據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34條,會員會費是根據其資本額比例繳納的。如果資本額不滿二萬元,則繳納一個單位的會費;如果資本額超過二萬元但不滿五萬元,則繳納兩個單位的會費;如果資本額超過五萬元,則每增加五萬元,增加一個單位的會費。 前項會費單位額由會員大會議決,即會員大會的決議來確定會費單位的額度。 在執行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任務時,如果有必要,可以經過會員大會的決議來增加會費單位的額度。 參考資料: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最新修訂日期:109年8月31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