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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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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行號因兼營他業同時加入兩公會以上者,其會費之負擔,得依加入一公會時所應負擔之最高數額,平均分繳於各公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35條規定,如果一家公司兼營其他業務且同時加入兩個以上的公會,則其會費的負擔可以按照加入一個公會時所應負擔的最高數額,平均分擔給每個公會。 參考資料: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35條 (89.12.27) 範例:例如一家公司同時兼營貿易業和營建業,並且加入了兩個公會:國際貿易同業公會和建築產業同業公會。假設加入國際貿易同業公會時需要支付的會費為10000元,加入建築產業同業公會時需要支付的會費為20000元。根據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35條,該公司可以按照10000元(加入一個公會時應負擔的最高數額)的一半,即5000元,平均分擔給每個公會,即每個公會收取該公司的會費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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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35 條規定:「一公司行號因兼營他業同時加入兩公會以上者,其會費之負擔,得依加入一公會時所應負擔之最高數額,平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