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號依據法令登記資本額者,依其登記之額。其未登記資本額之行號及工廠所設之售賣場所,應將資本額報告所屬之輸出業同業公會。 公司行號設有支店,不在同一區域者,其資本額應於本店總額內自行分配,報告於本店及支店所屬之各公會。其本店會費應按其報告之額減少之。
根據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36條的規定,公司行號如果依法登記了資本額,則應以登記的資本額為準。對於未登記資本額的公司行號和工廠所設立的售賣場所,則需要向所屬的輸出業同業公會報告資本額。如果公司行號設有支店,且這些支店位於不同的區域,則應該將資本額自行分配在本店的總額內,並報告給本店和支店所屬的各個公會。此外,本店應按照報告的資本額減少相應的會費。 參考資料: -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民國52年1月26日修正) -「公司行號 (1) 公司應於登記設立其事業所在地之由來核准後,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登記。 (2) 事業所之登記人應經承銷商業合夥出資額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同時應經經濟部商業司核准。 (3) 公司應於登記設立其事業所在地之由來核准後,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登記。 (民國30年2月10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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